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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對民意代表的評價標準,不應該只是法律低標】

相信各位都有發現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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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對民意代表的評價標準,不應該只是法律低標】

相信各位都有發現,類似的大大小小新聞在苗栗並沒有少過,而每回看到這樣的新聞,品安與海線一家親團隊都有些感慨。

我們一直認為,在評價一位政治人物時,應該從他在公領域的所作所為來進行,以民意代表(例如:鎮民代表與議員)而言,我們至少應該關心他是否確實監督好行政機關,是否盡其責任指出行政單位的施政問題,是否提出恰當的修正建議等等。

然而,令人感慨的是,我們很難真正進行這種討論和評價,因為在現在的氛圍中,似乎連「不要利用職權遊走法律邊緣」這樣的基本要求看起來都是某種高標。我們真的非常希望,我們對於政治人物的評價,以至於對於政治的討論,可以漸漸從進入公領域事務的實質討論開始。

當然,就這個新聞事件,我們也不適合在法律層面下定論,相信相關的調查單位會給民眾一個清楚的交代。

品安與海線一家親團隊只想提醒:「不違法」本身並不值得過多的讚揚,因為這只是對於民意代表最基本的要求。

*補充《貪污治罪條例 》第 5 條: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意圖得利,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。
二、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。
三、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。

*圖片擷取自《自由時報》報導「公務司機幫自家麵廠送麵 通霄鎮代會主席涉貪被約談」:https://ppt.cc/fOnF3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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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苗栗縣議員,陳品安。 台大法學碩士,執業律師。 我希望用我的專業和活力,讓通霄、苑裡成為每個人都幸福平安的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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